关于印发《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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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通信运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界定暂行办法》和《共建共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施工安全

管理责任界定暂行办法

  

为了推进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共建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界定

(一)共建工程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共建牵头方全权负责,共建牵头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责任划定按双方协议执行,共建参与方在共建项目中原则上不承担安全责任。

(二)共建参与方应参与共建项目的设计会审、工程验收等工作,验收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整改完成后方可接收,在接收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二、共享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界定

(一)共享工作由共享申请方和产权方共同组织监督实施,共享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双方共同认可的单位,具体由共享申请方选择施工单位并组织施工,产权方对施工过程有权监督,完工后由产权方和共享方共同组织验收。

(二)共享方及施工单位在进、出入资源产权方生产和办公场所以及通信设施内进行施工安装作业,应严格遵守产权方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产权方有关安全产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产权方监督。

(三)共享项目施工前,资源产权方应将施工场地共享的电信基础设施等有关安全事宜向共享方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交接记录和安全交底记录单的签收与保存,资源共享方施工前应对场地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场地内有不安全因素的,应及时向资源产权方提出并与产权方协商解决。

(四)共享项目施工过程中,共享方和产权方应各自安排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对共享工程项目进行随工监督协调,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共享方及施工方在每个共建共享项目施工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工作场所、机房,不得随意触动与共享项目无关的产权方的其它设施设备。

(六)共享方及施工方在共享项目施工及设施维护中,不得影响产权方网络的正常运行,产权方在网络维护中也不得影响共享方共享设施的正常运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造成他方通信网络、设施故障或损坏的,造成事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七)任何一方在进行网络设施维护、改造、割接、迁改共建共享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其他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前告知对方做好相关设备的安全生产防护工作,并做好书面通知的签收与保存。

(八)产权方在施工前已向共享方及施工方进行安全交底的,共享方及施工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责任由共享方、施工方承担。

(九)如产权方发现共享方及施工方在施工时有违反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为的,产权方有权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产权方将相关情况上报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处理。

三、在每个共建共享工程项目施工前,产权方、共享方和施工方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制定并签署《共建共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共建共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模板)》(见附件2)由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制定,供各单位参考。共享方和施工方应该在每个共建共享工程项目施工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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