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专项检查的通知
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提高共建共享统计数据质量,杜绝弄虚作假、恶意阻碍共享等问题的发生,推动共建共享工作进一步扎实深入开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专项检查的通知》(工信厅通函[2011]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贵州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针对2008年9月以来开展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特别是2010年以来所开展的工作,对照共建共享各项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包括:
(一)共建共享统计
1、“新建设施”统计是否在初步设计(或一阶段设计)批复后纳入统计。
2、“共建设施”是否在签订相关协议且初步设计已批复后纳入统计。
3、共建或共享是否全部签署正式协议,包括过去已实施共建共享但未签署正式协议的是否进行了补充签署。
4、已统计的“自建预留”设施是否已在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
5、原已实现共建共享并纳入统计的设施,如停止共建或共享,是否在停止后的当月统计中予以核减。
6、各级电信企业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相关的原始依据是否保存完整。
(二)共建共享操作及程序
1、企业间共建共享流程是否有共同认可的详细规范。
2、共建或共享有关问询和答复是否全部有正式函件或在信息系统中保存有记录。
3、拒绝共建或共享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4、是否存在采用虚报容量已满、空余管道布防废旧光缆等手段阻碍共享行为。
5、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是否按照共建共享程序及要求执行。
二、检查要求
(一)自查阶段
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结合各自集团公司安排部署,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查可采用多种检查方式,例如组织检查组核对文件、实地核查,地区间交叉互检等。自查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孤立群众举报。我局将根据各企业自查情况实际,于8月中旬对重点地区、重点内容组织进行抽查。
(二)整改阶段
针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对于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相关文档不完整、保存管理不规范的,应限时补充和修改。对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对统计口径、操作规范等理解、执行差异较大的,应组织专题培训。对于制度、机制不完善的,应限时制定完善。请各单位于9月底前完成有关问题的整改。
(三)总结阶段
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对自查和整改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对专项检查整体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