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贵州省公路沿线通信线路设施迁改和公路设施共享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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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局、各市(州、地)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其各市(州、地)分支机构:

为了推动我省公路建设,保障公路沿线的通信需求,促进我省公路建设沿线通信线路设施迁改的顺利开展,积极推进公路沿线设施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公路建设中涉及的通信线路设施迁改和公路设施共享。

通信线路设施迁改是指因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对原有通信线路、铁塔、基站、杆路等设施位置的迁移或改动。

公路设施共享是指对公路沿线的涵洞、沟槽、管道、桥梁等可供通信线路敷设的设施共享。

二、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省内公路沿线通信线路设施迁改和公路设施共享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应及时为公路建设沿线提供通信服务及通信保障,尽量满足建设施工单位对通信的各类需求。

四、公路建设中涉及通信线路、设施迁改时,公路建设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与产权所属通信运营企业友好协商,原则上以迁改所需实际成本为基础,统一迁改单价,共同确定合理的迁改费用。对因公路建设给通信线路设施迁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信运营企业应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区别对待,给予减免和优惠。

五、公路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和建设时,应征求各通信运营企业的意见,在公路沿线的道路、桥梁、涵洞等建设中充分考虑为通信线路设施预留管道和沟槽,允许通信运营企业共享公路沿线管道、沟槽、电力等富余设施,相关费用由各方友好协商。

六、公路建设单位和省内通信运营企业可将通信线路设施迁改费和公路沿线管道、沟槽等相关共享费用综合协商考虑,各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七、通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中需占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时,通信运营企业应提前一个月与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公路管理部门应在相关费用中给予减免或一定优惠。

八、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通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中擅自占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未经通信设施产权人同意,公路建设单位擅自改动、迁移、破坏通信线路或设施的,由通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相关公路建设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之间已签订协议的,原则按原协议执行,若与此意见有较大冲突的,应提交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和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共同核定后予以执行。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九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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